新居民随迁子女升学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初中升高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考〔2013〕1号)等文件精神,自2013年起,新居民子女在我市就读高中段学校须要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初中升高中工作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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